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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公布,对全校各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各单位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但各单位须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以规范内部制度建设。

第三条  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或实施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第四条  学校赋予发展规划处、学校办公室规章制度管理职能。发展规划处负责规章制度的审查、清理、汇编,学校办公室负责对经有关程序审定通过的规章制度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印发公布。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且依据现行有效,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颁布。规章制度应当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党政职能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讲求实际、注重实效,对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应具有合理性和引导性,适应学校目前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学校各类管理行为,要能明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推动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管理上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式表达,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在发展规划处领取并填写《汉江师范学院规章制度立项审批表》(附件1),经批准后,由申请立项的单位负责起草。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单位负责起草。

规章制度一般由各单位起草,必要时可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进行。制度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学校实际,不得照抄照搬。

第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填写《汉江师范学院规章制度草案审核表》(附件2),由起草单位(含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必要的调研报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资料、征求意见情况和其他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审查部门审查。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一条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应当就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并视情况将规章制度草案提请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对于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发展规划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对于直接涉及广大教职工、学生根本利益和有关单位存有重大分歧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发展规划处或工会、学工处组织教职工、学生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起草单位将送审稿按照《中共汉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汉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有关程序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审定、签发与公布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中,与学术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在上会审定之前,还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在上会审定之前,还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单位进行汇报、说明。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形成修正稿报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按校内公文处理程序印制发布。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规章制度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需要为宣传、实施创造条件的,应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施行。

第十八条  除依法依规保密的外,规章制度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室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以及校内网页维护上的文本必须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单位负责,未作规定的,一般由起草单位负责。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参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获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

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在规章制度颁行之后,切实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主动听取和收集适用对象对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或意见反馈,并以此作为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依据实际需要及时申请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程序,参照本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

第六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的审查和清理机制。发展规划处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四条  发展规划处受理校内外各单位、组织、个人提出的审查规章制度的建议和申请,按继续适用、修改或废止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起草单位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由发展规划处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向全校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及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章制度,不得作为学校管理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汉江师范学院规章制度立项审批表

2.汉江师范学院规章制度草案审核表

3.汉江师范学院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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